第二十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燃气,其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等符合国家标准;

(二)按照燃气服务标准公示服务项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网上业务办理渠道、服务和抢修电话以及供用气条件、燃气气质等服务内容,并为燃气用户查询、缴费和其他活动提供便利;

(三)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建立燃气用户档案,制定安全用气规则,向燃气用户发放燃气安全使用手册,进行安全用气、节约用气知识宣传;

(四)对燃气用户用气环境、燃气设施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免费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安全检查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告知燃气用户,督促、指导燃气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接到安装、改装、拆除、迁移用户燃气设施的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

(六)接到燃气用户报修,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现场维修;接到燃气泄漏报告时,提示燃气用户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派人进行现场处置;

(七)开展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运行状况检测检查及安全条件核查;

(八)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等,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九)定期评估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燃气从业人员应当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上门服务时应当文明、规范,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