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更新改造纳入城市更新计划,与城市更新项目协同推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更新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编制责任范围内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更新改造方案并有序实施,对超过设计运行年限、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等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燃气设施及时予以更换。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