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因保护不力被责令退出传统村落名录;

(二)在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工作中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