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种子行政管理、检验、检疫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