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接受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为其销售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销售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