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二十条有效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