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种子企业和个人利用收集保护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开展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和产业化开发等工作。

鼓励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特色种业,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