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工作:
(一)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二)对长期在家照顾特殊困难老年人的赡养人、扶养人,提供免费护理知识培训;
(三)按照规定开发居家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跟踪服务、家庭探访、数据收集与更新等具体事务;
(四)鼓励本市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以助学、奖学、委托培养等方式合理引导学生选择养老服务专业;
(五)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在校生、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的,按照规定给予自主创业补贴;毕业生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的,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入职补贴和岗位补贴。
有关单位应当保障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畅通职业发展通道。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等方面,执行与医疗机构同类人员相同的政策。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