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老年人数据库和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医保、社保、救助、户籍等信息资源跨区域、跨部门互通共享。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有关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

鼓励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组织建设智慧养老服务系统,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呼叫、应急救援、远程照护、健康与安全监测等服务,并与全市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融合。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