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未定级不可移动革命文物进行保护管理,明确管理责任人。产权不明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管理责任人。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未定级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开展定期巡查。发现保存状况较差、出现险情的,应及时组织开展抢救保护工作,切实改善文物保护状况和保存环境。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