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非国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联络制度,对非国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非国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存在损毁危险,所有人、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修缮帮助,或者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产权置换、收购、租赁、捐赠等方式,促进革命文物保护。

村民唯一住宅系革命文物,因人口增加不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可通过置换、收购、另行安排宅基地等方式,促进革命文物保护。

鼓励非国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所有人、使用人将其所有或者保管的革命文物向社会免费开放,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