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将革命文物保护和利用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保护利用相关制度机制,协调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