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本规定所称革命文物是指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争取人民自由的英勇斗争,见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光荣历史,彰显革命精神、继承传播革命文化的具有重要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史迹、文献资料和代表性建筑等物质遗存。主要包括:
(一)与通道转兵、芷江受降、湘西剿匪等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相关的物质遗存;
(二)与向警予、粟裕、滕代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相关的物质遗存;
(三)与袁隆平等科学家相关的物质遗存;
(四)与其他革命工作者、革命事件、革命活动等相关的物质遗存。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