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革命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以入股、租赁、合作、捐赠等方式参与革命文物的活化利用。

支持纪念馆、博物馆等单位设立志愿者服务岗位,吸引具有文物保护科技研发能力、文博创意产品开发营销能力以及具有传统技艺的民间匠人等人员从事文物价值发掘、文物活化利用相关工作。

鼓励社会公众对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开展监督,对歪曲、丑化或者侵占、破坏革命文物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对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