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市场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议事协调机制,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合成生物制造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科研人员进行表彰。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内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工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市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情况以及本规定实施情况。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