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国家健全军队建设项目用地需求通报和军地对接机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军队建设年度计划等决策部署,编制年度新增用地需求清单,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年度新增用地需求清单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度新增用地需求清单转发相关市、县人民政府。相关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建设项目用地应保尽保。
军队建设项目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