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土地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军队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优先使用存量军用土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等要求,尽可能使用未利用地,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手续。军队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充分考虑保障军队建设用地需要,并征求军队有关单位的意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