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企业、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一)未按照一卡通应用目录开展相关应用和服务;(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发放功能重复的卡、证或者二维码;(三)未按照规定提供信息系统对接和业务数据支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