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时,应当同步将拟征收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各项补偿费用明细以及被征地农民安置等情况,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显著位置主动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