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因征收导致全部或者部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消灭的,由县(市、区)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县(市、区)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在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将征收土地的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