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教职工未依法履行安全职责的,由学校予以批评教育;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由学校或者学校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