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五章 事故处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支持学校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和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