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学生及其家长、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阻挠、干扰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
(一)跟踪、纠缠、侮辱、恐吓、殴打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
(二)采用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拉挂横幅等方式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三)侵占、毁损学校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或者其他公私财物;
(四)在网络等媒体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