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五章 事故处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并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