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校(园)长和教师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新任校(园)长、副校(园)长和学校安全机构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任职培训。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教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