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校园安全第三十七条有效学校应当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保护学生和教师信息,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学校应当结合学生的年龄和身心发育特点,开展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教育。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上网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发现网络产品、服务、信息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内容,或者学生利用网络实施违法活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