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医院或者卫生室,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或者卫生保健教师,落实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做好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早期干预和危机干预机制,按照规定配备心理健康教师,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和疏导服务;发现学生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依法保护学生隐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