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对实施性侵害、性骚扰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隐瞒;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学生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