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校园安全第三十条有效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合理设置车辆停放位置、警示标识和减速装置。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通行、停放。不具备人车分流条件的学校,除教育教学、应急、第三方服务保障等机动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使用车辆接送学生、教职工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车辆提供者、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的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