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管理、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高等学校。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含校园及周边)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以及学校场所和设施设备安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