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管理、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高等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含校园及周边)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以及学校场所和设施设备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