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校园安全第十九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普通中小学校等学校聘任的法治副校长应当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