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学校安全工作:

(一)对学校食品和药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二)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教学用具、学生用品和运动器材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学校及周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对学校周边各类经营单位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