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企业应当向网约配送员公开与其基本权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算法规则,包括网约配送员进入与退出平台、订单分配、工作与休息、报酬与支付、奖励与惩罚等内容。

企业制定和调整前款规定内容时,应当征求工会和网约配送员代表的意见。

鼓励企业与工会就涉及劳动权益保障的事项开展集体协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