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与网约配送员签订劳动合同。

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与网约配送员签订书面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平台企业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明确双方之间有关网约配送员劳动管理以及权益保障的权利义务,并书面告知网约配送员。平台企业应当对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按时足额发放网约配送员报酬等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