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与网约配送员签订书面协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的,由职业伤害保障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网约配送员身份信息、接单信息等用工情况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