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包本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并与承包方依法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四至、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方家庭中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信息;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承包土地的用途;
(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指导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