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土地不得买卖。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