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流转合同等相关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化管理。

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复制与承包、流转土地相关的合同、权证登记簿等资料,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便利,不得拒绝或者限制,不得收取费用。

发包方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档案纳入村级档案管理,为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查阅、复制有关材料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