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受托方接受承包方的委托后,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事项,不得超越承包方的授权,不得损害承包方利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