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二十条有效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受托方接受承包方的委托后,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事项,不得超越承包方的授权,不得损害承包方利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