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十三条有效承包期内,农村承包经营户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经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农村承包经营户分立、合并的,应当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后,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