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承包期内,农村承包经营户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经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农村承包经营户分立、合并的,应当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后,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