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十二条有效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前款所列土地的调整,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通过。在未调整前,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五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承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