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规划领导协调机制,推动规划衔接落实,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发展规划的研究编制、推进实施、监测评估等工作,按照职责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进行统筹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研究编制、推进实施、监测评估等工作。

财政、规划资源、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相关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