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制定发展规划应当贯彻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战略部署,体现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增强指导和约束功能,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本市完善规划衔接、政策协同、监测评估和监督等机制,保障规划有效实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