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就规划制定、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向规划编制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