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设立破产援助资金,由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管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二)从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的资金;(三)社会机构或者个人自愿捐助的资金。破产援助资金用于破产费用援助以及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确定的其他破产事务支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