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十四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