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债务人财产/第二节 豁免财产第五十七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二年内,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将不属于豁免财产的财产转换为豁免财产的,该财产不列入豁免财产。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