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为破产制度实施提供支持和保障。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破产事务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破产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司法行政、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建设、数据、税务、商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破产制度实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