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个人破产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其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